时间:2025-08-31 19:33:37编辑:公益法律网
(2000年4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9年8 月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检例第5号)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
指导案例155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 分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指导案例133号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振殿、马群凯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性案例257号 北京市昌平区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73号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诉安徽天宇化工有限公司别除权纠纷案
诈骗罪发回重审的有改判无罪的吗?
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指导性案例213号 黄某辉、陈某等8人非法捕捞水产品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8号)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