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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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