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31 18:40:55编辑:公益法律网
(1998年1月13日施行)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 年10 月1 日施行以来,一些地方法院就刑法第十二条适用中的几个具体问题向我院请示。现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
第二条 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
第三条1997 年10 月1 日以后审理1997 年9 月30 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指导性案例233号 常州宏某石化仓储有限公司等诉宁波天某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触碰损害责任纠纷案
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指导性案例194号 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徐汇看守所律师会见
指导案例75号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 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 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54号 厦门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某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扣划实施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