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8-31 19:26:47编辑:公益法律网
(1997年12月31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重大)等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故意伤害、盗窃等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恶劣、罪行严重的,也可以依法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指导案例175号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诉王小朋等59人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静安看守所律师会见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
指导性案例200号 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 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指导性案例211号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诉铜仁市万山区林业局 不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
指导案例127号 吕金奎等79人诉山海关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海上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指导性案例231号 东莞市丰某海运有限公司诉东营市鑫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海难救助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