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9-01 23:19:01编辑:公益法律网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其中,原告为网约车司机,因被告的事故修车,停运了6天,原告称平均每天的运营收入约为500元,停运损失共计3,000元。最终法院确定原告停运损失为1760元。

裁判文书。图/裁判文书网
裁判文书显示,原告赵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中提到,事故发生后,原告的车辆送至嘉定区某某4S店进行维修。维修时间自2025年3月17日至3月23日结束,共计停运6天。在此期间,原告无法正常从事网约车运营工作,遭受了经济损失,根据原告以往的运营收入情况,原告平均每天的运营收入约为500元。因此,在车辆停运的6天里,原告的停运损失共计3000元。
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屠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此造成原告从事经营性活动产生的停运损失应由被告承担。关于赔偿数额,结合原告提交的车辆经营收入情况、车辆受损后的维修时间,并考虑到上海市交通运输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原告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需支出的运营成本、运营能力的市场情况等因素,本院酌定按每日320元计算,确定原告停运损失为1760元。
九派新闻记者 李杨
编辑 万璇 肖洁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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